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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父母在女儿婚前赠送50万元豪车作为嫁妆。由于女方没有广州户口,车辆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孰料,婚姻仅维持了两年多便宣告结束。女方欲索回豪车,男方却坚称该车属于赠与,不愿还车。
日前,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决,为保障物权登记的稳定性,判决女方败诉。2011年3月,小静与阿武登记结婚。就在结婚前的几个月,小静的父母向女儿转款50万元,用于购买一辆丰田霸道PRADA汽车。
据小静称,由于自己是佛山人,没有广州户口,不具备在广州办牌的资格,所以将车辆登记在当时的未婚夫阿武名下,事实上,这辆车是父母赠送给她的嫁妆。然而,结婚才两年多,这对小夫妻就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离婚后,小静要求前夫阿武将豪车返还,却遭到阿武拒绝,遂诉至法院。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小静提交了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其母亲于2010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6日期间分五次向其账户转入款项500000元。小静随后通过账户转账向车行支付款项491080元。
而在此之前,小静的父亲与阿武已经向车行支付了定金3万元。对此,阿武称,该明细恰好证明小静父母通过小静落实执行对车辆的赠与。
即使在购车时小静没有广州户口,也可以通过办理暂住证的方式上牌。阿武认为,涉案车辆在他的名下并一直由他本人使用,满足交付条件和权力转让条件,赠与行为已成立并生效。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小汽车登记在阿武名下,而机动车物权登记具有所有权确认效力以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小静主张是父母对她的赠与、因她不具备在广州办牌购车的资格故将车辆登记在阿武名下,但阿武对此不予确认。仅凭小静提交的汇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车辆登记在阿武名下的原因,对此小静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考虑本案的证据情况以及保障物权登记的稳定性,越秀法院一审判决小静败诉。判后,小静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小静关于涉案小汽车属彩礼嫁妆性质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于近日驳回了小静的上诉请求。作者:刘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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